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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回收政策最新_电器回收政策最新消息
zmhk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电器回收政策最新_电器回收政策最新消息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电器回收政策最新”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电器回收政策最新”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哪个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专家解读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4.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体介绍
哪个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专家解读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
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家电以旧换新是在特殊时期实行的“非常规”刺激内需政策,在经济形势回转后,这一政策会逐步退出。“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如何实现政策的无缝对接?如何续力政策对行业的扶持?对消费者、企业、渠道商而言,常规的政策扶持显然更为“润物细无声”。现在看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极有可能成为政策的接棒者。政策延期将微调
个人、单位购买数量将设上限
根据《方案》,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仍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的补贴资金。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方案》对备受关注的补贴标准并未做调整,仍然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但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一份配套的讨论稿提出,在本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期内,个人和单位购买数量将有所调整,规定个人购买新家电原则上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不超过50台,超过数量需报批,同时,之前较为模糊的拆解处理补贴此次也有了明确说法,除空调不参与拆解补贴外,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四类家电均有每台5元-20元不等的补贴。
此番政策延期,之前良好的实施效果显然是最大的动力。家电以旧换新实行一年来,消费者享受补贴超过50亿元,受惠家庭达1400万户,其中多数为中低收入群体。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31日,试点省市共销售五类新家电1409.3万台,销售额达539.8亿元。国美、苏宁两大家电销售企业在9个试点省市的五类家电销售总量同比分别增长94%、62%,其中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量分别占五类家电销售总量的57%、68%。
据了解,目前尚不具备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的内蒙古、广西、海南、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待条件具备后也会逐步启动以旧换新政策。
政策衔接提上日程
“废旧电器回收条例”续力扶持
虽然政策延期至明年底,但“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的政策衔接已经提上日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5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地区回收旧家电 1479.8万台,拆解旧家电865.5万台,可回收利用废塑料、废铜等再生资源达27.2万吨,这部分被回收的家电应该如何处理,是一拆了之,还是有序再利用,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此前,部分家电厂商和渠道商上书相关部门,建议对二手家电的再利用给予支持。
对此,商务部专管家电以旧换新的商贸服务司副巡视员张蜀东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在本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期内,商务部会做好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 “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衔接工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结束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极有可能成为“后家电以旧换新时代”政策的衔接口。
张蜀东告诉记者,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家电产品正规回收拆解等细则,国家将鼓励生产者自行或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家庭作坊式的处理方式将被规范,电子垃圾的处理将向企业化集中处理方向发展。
“非常规”政策注定退出
企业应走向高端、增强竞争力
“以旧换新是一项刺激性政策,消费者不可能总是依靠补贴获得实惠,家电企业和渠道商也不可能总依赖政府。”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霞辉看来,家电以旧换新是在特殊时期实行的“非常规”刺激内需政策,体现在它的“不公平”上,比如没在试点范围内、没有旧家电的居民就无法享受政策优惠。“非公平性注定了‘非常规’政策肯定会退出,在我国经济形势回转后,特殊时期实行的‘非常规’政策会逐步退出。”
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也表示,家电以旧换新只是一项暂时政策,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段政府给予的缓冲期,加强产品开发,促使商品从低端向高端发展,以增强竞争力,“待国外经济形势好转时,相关部门肯定会考虑政策的择时退出”。
为此,陆刃波给企业和市场开了“药方”,逐步使产品从低端向中高端发展,淘汰低端产品;从 OEM(代工生产)向自主品牌迈进。“两步齐并进,既可以避免被指为倾销,又能增加产品含金量,培育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值。”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体介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方式一:拖旧送新
顾客交旧
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咨询等方式提交旧家电信息
(五星客服电话:4008286666,网站:)
回收部门收旧
回收部门上门收购旧机,当场发放旧机款和以旧换新凭证
消费者购新机
消费者携带身份证和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现场给予补贴
方式二:送新拖旧
消费者购机
消费者到现场进行正常购买活动,同时提供旧货信息
送新拖旧
在送新机的同时,将旧货拖回,当场发放旧机款和以旧换新凭证
补贴发放
消费者携带身份证和以旧换新凭证至销售点,企业核实后现场给予补贴
您知道如何交售废旧家电吗?
问题一: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问题二:以旧换新的家电品种是否要一致?
答:交旧品种与购新品种不要求一致。如消费者交售一台旧彩电,可以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补贴范围内的5种家电中的任何一种。
问题三:旧家电如何交售给回收企业?
答:两种方式:消费者打电话给回收企业,与回收企业预约,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或者消费者直接将旧家电送到回收企业网点以旧换新专柜。
问题四: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是否需要给顾客开具发票?
答:不需要,只需要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问题五:顾客遗失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如何处理?
答:遗失凭证,则不享受补贴。
问题六:什么人可以享受家电以旧换新?
答:凡在本省境内的拥有江苏省户口的个人和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废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问题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何时生效?
答: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后,将顾客信息及所开具以旧换新凭证录入系统激活后生效,一般为1个工作日。
您知道购买新家电需要注意那些吗?
问题一:购买新家电需要带齐全哪些资料?
答:顾客在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
问题二:顾客享受了以旧换新的同时是否可以享受家电卖场的其他类型的促销活动?
答:顾客可以在享受以旧换新的同时享受商场其他类型的促销活动。
问题三:哪些家电可以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又是什么呢?
答: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家电使用年限:
电视:10年左右
电冰箱:12至16年
空调:8至10年
洗衣机:8年
电脑:6年
你知道你的旧家电有什么安全隐患吗?
旧彩电显像管在使用了8~10年后往往会老化,画面的亮度、对比度都会大大降低,会对眼睛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超龄电视的辐射更强,对眼睛的伤害也会更大。
洗衣机使用时间越长,内部滋生的细菌就越多,污染就越厉害。受细菌污染严重的洗衣机槽,有可能造成人体交叉感染,引发各种皮肤病。
超龄洗衣机经常出现渗水等小毛病,严重时内部元件还容易漏电。一旦电传递到洗衣机的外壳或洗衣桶内的水中,就容易引发触电事故。
空调使用久了,空调蒸发器翅片会严重氧化,即使经常清洗,仍会积聚不少污垢,加上空调长期在密闭的空间运行,因此容易引发喉部的各种不适。
超龄使用家电不仅对自己的健康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更会对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因此,换新家电不是追随潮流,可有可无,而是势在必行。
以旧换新为什么要选五星呢?
因为五星的政策与手续更实惠与方便。更有“五心服务”——舒心环境、称心价格、贴心顾问、省心配送、安心质量让你省时省力。
五星电器有没有独一无二的服务呢?
有,让你更省心的家电顾问及贴心保。
家电顾问是五星最专业的营销服务人员,他们具备专业、丰富的家电产品知识,卓越的顾客沟通能力,以发现并满足顾客需求为使命,毫无偏见地介绍顾客真正需要的产品,并提供热情周到的一站式服务。
贴心保是对消费者在五星购买的家电产品在厂家整机保修结束后继续进行整机保修,且保修范围大于厂家保修范围的一项有偿的延长保修服务。
好了,今天关于“电器回收政策最新”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电器回收政策最新”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